請支持立法委員、民間團體聯合推動「廣電三法」修法,禁播戲謔及殘殺動物影像
2009/04/30 | ||||
部分傳媒長年製播各式生吞活剝或戲謔動物等節目 有鑑於台灣部分傳媒,長期製播無數戲謔或虐待、殘殺動物的節目,完全忽略動物是有知覺、會痛苦的生命。除了嚴重剝削 動物福利,造成動物生命的痛苦外,更散播錯誤的生態保育及生命教育訊息,有的甚至公然違反現有法令,長遠的影響著社會大眾對待動物的態度,特別是處於可塑 期的兒童青少年。因此亟需從法律源頭明確訂定不得播出的節目內容,以及管理標準。例如英國法律便禁止任何於英國境內或境外,以使動物感到痛苦或恐懼方式攝 製之影像播出。 立法委員鄭麗文、田秋堇、王幸男、朱鳳芝與民間團體--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,於30日召開記者會,提出廣播電視法第21條、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、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的 修正草案,增列禁止播出「騷擾、虐待、獵捕、宰殺、傷害動物及其他違反動物自然習性之利用行為。但新聞性節目為公益目的所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」的修正條 文,希望能導正部分傳播媒體的行為。目前這三項法案已送入立法院完成一讀,正交由交通委員會審議中,提案委員及民間團體希望立法院能儘速通過此三項修正法 案。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自去(97)年2月至今(98)年4月間,側錄調查全台97家無線及衛星電視公司所製播 共204個頻道的節目,發現綜藝、美食或旅遊節目,常以「騷擾、戲謔動物為樂,或以殘忍、活宰動物畫面」為主要節目內容。統計發現,播出不當內容的頻率以 八大及三立電視台為冠,兩家電視台一年多來共製播了至少13個性質相似的節目(詳見相關動物節目節錄表、節目時間統計表)。包含「世界第一等」、「世界正美麗」、「第三隻眼」、「冒險王」、「大腳走天下」……等;節目內容約略可歸納為以下六種型態: 一、以騷擾、戲謔動物為樂:如活剝「剝皮魚」魚皮;鬥弄活明蝦和剝皮魚取樂,並傳達錯誤生態訊息,將以馬尾藻、稜藻等葉狀藻為主食的剝皮魚,誤導為以明蝦為食! 二、以殘忍、暴力方式宰殺動物:如活剁琵琶魚魚鰭及魚頭;活剝螃蟹的殼並活剁螃蟹,生吞活章魚…等。 三、生吃活吞各類野生動物,強調特殊功效,完全無視可能造成的疫病傳播及健康風險:如生吃蜘蛛、蠍子、蜈蚣、蟾蜍;生喝蛇血、鱔魚血及生吃羊睪丸,強調壯陽功效。 四、違反動物自然習性,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:如注射荷爾蒙入泥鰍體內催胎;訓練醃雞掛鉛錘、腳浸冰水;土番鴨75天大時強迫灌食15天成巨大鴨肝。 五、涉嫌違反台灣及國際法律:如火烤已被「世界自然保育聯盟」(IUCN)列為瀕臨絕種,也是唯一被農委會列為保育類的甲殼類動物「椰子蟹」。以及「世界第一等」、「大腳走天下」、「第三隻眼」等數個節目都製播過殘忍「獵捕山豬」的內容,公然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。 六、傳達錯誤動物生態及保育知識:如到大陸拍攝東北虎園放活雞及活山羊的動物餵食秀,將動物園不當繁殖及馬戲秀等行為,錯誤引導為野放老虎的訓練;將火燒魚虎引導為除掉外來物種,有益生態。
上述節目播出時間均為1小時,若以每小時為1節目時段計,則每天有24個時段、每週有168時段,而八大、 三立電視台這13個節目的首播時間,皆在晚上10~12點之間,每天都會播出,若含首播、重播,上述節目每週共計播出56個時段,佔每週全部時段的 33%,週日甚至有15個時段都有此類節目播出,從清晨到深夜,不分普級、保護級或輔導級時段,都可以看得到。 立委鄭麗文及田秋堇表示:根據富邦文教基金會2003年調查,台灣有24.4%孩子每天晚上都看電視,有 30.8%學童平均每天看2~3小時的電視節目,有22.3%的學童每日看3~3.5小時的電視節目,看電視幾乎佔了兒童休閒時間的二分之一。許多研究報 告、新聞事件證實了「虐待動物」和社會暴力行為間有高度的關連,尤其是兒童青少年期的虐待動物行為,往往與後來對人的暴力有關。當電視節目中出現戲謔動物或虐待、殘殺動物的內容,傳達出鄙視動物、忽視動物生命痛苦的意涵,不僅強化了社會大眾對待動物的負面態度,也容易讓兒童及青少年產生模仿效應,甚至擴及對他人的侵犯、暴力行為。此外,從民間團體公佈對許多節目的側錄畫面中可以看到,許多強化活吞各種野味的內容,不僅沒有加註「警語」,甚至不斷強化可以「強身」、「壯陽」等暗示,極易誤導民眾,並對兒童及青少年造成不良影響,更是錯誤的食物、營養與健康教育。 研究會指出:雖說「創意」是節目製作不可或缺的條件,但創意表達不能無限上綱,將人類自身的歡樂建築在其他 生命的痛苦上,而娛樂、餐飲烹煮更不應以戲謔或虐待、殘殺動物的方式呈現。過去綜藝節目遊戲中,最為人詬病、卻每隔幾年就會捲土重來的「恐怖箱」遊戲,便 是一種戲謔、忽視動物會驚恐的案例。製作單位放入毛絨、柔軟、濕滑、冰冷等異樣觸感的活體動物,讓人靠著觸覺來判斷是何種動物,過程中不論藝人或動物都受 到極大驚嚇,即使曾有節目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六條「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」處以罰鍰,但仍有許多節目樂此不疲,將原本用手觸摸,改成用 「腳」碰觸,或是改用動物保護法尚未涵蓋的「非脊椎動物」,例如龍蝦、蚌等甲殼類動物,繼續製作播出。這類節目果然帶動了一股恐怖箱的模仿潮,連學校、社 福團體、公家機關舉辦的園遊會、晚會、體驗營都安排此項遊戲:不斷複製錯誤、有害人與動物和諧互動的動物態度。 立委朱鳳芝、王幸男指出:目前規範電視節目內容的主要依據為「廣播電視法」第21條、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第 40條及「衛星廣播電視法」第17條條文,以及依據前述廣電三法訂定的「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」。惟有關人與動物的互動,僅出現在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 說明」中的限制級部分,規定不得播出「過度描述殺人或虐待動物等嚴重違反人道精神」之內容。此一規定的法律位階過低,也無法有效防範不當內容的播出。此 外,若欲以現行條文的「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」或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」兩款來規範,在執行上也難以認定,易生爭議。光是依賴媒體或傳播業者自律, 亦恐緣木求魚。因此,他們將於交通委員會儘速推動立法,以防止不當節目散播錯誤生態保育及生命教育訊息,戕害兒童身心健康。 ◆廣電三法修正草案(廣播電視法第21條、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、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) ◆關心此議題的民眾,也請踴躍向電視台表達您的意見,您可參考本會所寫的意見信,以傳真、EM等方式寄給電視公司。 ◆立法院王幸男委員國會辦公室,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,於尚未通過立法期間, 儘速提出有效改善方案(詳見全文)。 ◆【環境報導】-「戲謔、騷擾、殘害動物的節目 要給下一代什麼樣的教育?」 http://www.east.org.tw/that_content.php?id=2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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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支持反對大眾傳媒播放含有虐待、戲謔、玩弄、騷擾動物的各類節目,
當電視節目中出現戲謔動物或虐待、殘殺動物的內容,傳達出鄙視動物、忽視動物生命痛苦的意涵,不僅強化了社會大眾對待動物的負面態度,也容易讓兒童及青少年產生模仿效應,甚至擴及對他人的侵犯、暴力行為。
這是事實,它造成的影響就是這樣,傳達並教育世人以負面態度來對待動物,很遺憾的是世人吃肉,背後包含的也同樣是虐待、殘殺動物、忽視動物生命痛苦,對人類的意識是同樣的教育負面,請一併覺醒;吃肉,傷害動物,鄙視動物,忽視動物生命痛苦,這樣的態度一樣會擴展到人,這是人類世界很大的遺憾。
文明世界請善待動物!
引用: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GHUUNC2HHANUKTM10ZAKqGWZN51B/article?mid=34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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