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 電價將漲!

更新日期:2009/06/12 20:18 特約記者高玉如報導

各界千呼萬喚卻始終難產的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,經歷多番折衝,終在今(12)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。未來經濟部獎勵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,為總裝置容量650萬瓩至1,000萬瓩,再生能源發電業得申請各項補貼;再生能源「躉購費率」,由「費率審議委員會」審定,但不得低於台電石化燃料發電成本;台電並可將繳交基金費用成本,轉嫁至電價中。


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潘孟安表示,立法通過後,將帶動台灣綠能產業發展;再生能源獎勵發電量為650萬千瓦至1,000萬千瓦,足可供應目前全台1/3以上用電需求,更可順勢取代核能、符合世界非核發電潮流。


黨籍立委田秋堇表示,台灣高度依賴進口能源,而石油能源只能再供應40年,天然氣用60年,鈾礦也只能再用70年,煤礦雖可再用200年,但其產地集中在中國;對台灣人民而言,及早發展再生能源做為替代能源,才有保障。


條文明定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、生質能、地熱能、海洋能、風力、非抽蓄式水力(水庫或水壩)及廢棄物利用或經處理產生之能源;換言之,垃圾焚化過程產生的熱能,亦屬再生能源之一,其熱利用技術亦在獎補助範圍。


非再生能源發電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,須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;用作再生能源電價、設備補貼、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。電業可將該金額費用,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;換言之,條例通過後台電可報經同意調高電價,據了解將在1%至3%之間。


對此,能源局長葉惠青表示,目前就基金規模、電業或政府預算應撥充金額都未討論定案,因此暫無法推算電價調整幅度;至於條文規定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不得低於電業化石燃料發電成本,則係出於為廠商設定合理利潤,獎勵以再生能源取代化石燃料發電的用意。


除再生能源發電獎勵外,經濟部亦須針對再生能源熱利用,依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獎勵補助辦法,其中利用休耕地或閒置農林牧地栽種能源作物,將由農發基金提供補助;但農委會主委陳武雄,曾表態反對栽種生質能源作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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